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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审核

2015-10-23 08:54:37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项目名称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审核许可对象市人民政府设定依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4月修订执行)一、我区地级市与外国城市之间建立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二、符

项目名称 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审核

许可对象 市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4月修订执行)

一、我区地级市与外国城市之间建立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

二、符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和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发展;

三、申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要求与外国某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二、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三、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四、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五、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六、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友城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0771-5645989)

(二)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友城办公室负责人

(二)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分管副主任

(二)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友城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根据审定意见,及时形成正式书面文件上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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