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设定依据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三、《行政许可法》;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一、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售货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二、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许可数量 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说明书,说明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五、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一、接收材料;
二、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等决定;
三、审查(实地核查);
四、作出决定;
五、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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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联系电话 0771-5881044 传真号码 0771-5881044
办公地址 南宁市星湖路35号 邮编号码 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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