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和2012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百政发[2012]42号)第七条(三)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中的“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基础产假98天。(二)、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三)、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的,增加产假15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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