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事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三、 许可实施主体:公安分局。
四、 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2、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旅客自带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3、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4、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五、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七、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八、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到经营地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开办旅馆业申请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3)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法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6)门脸、前台、保险库或保险箱、柜的照片各3张;
(7)经营单位房屋《质量证书》、《竣工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由产权单位开具的《房屋安全保证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证明;
(10)安装防盗安全设施的情况;
(11)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的书面材料、从业人员名单;
(12)代理人提出行业许可申请,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1)分局治安部门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
1、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申办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开办旅馆的处所及客房区设置符合法定要求;硬件设施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预案符合旅馆实际。
2、审查程序:
(1)分局治安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报材料合格的,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旅馆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申请材料审核和实地勘验后的,由分局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和送达。
决定:分局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办人领取分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
1、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3、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4、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5、旅馆业开业许可长期有效,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九、 监督措施:
(一)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