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实施权和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桂林国家高新区区内开办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六、申请材料(一式5份)
1.企业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投资者委托他人办理的,公司或企业应有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委托书、自然人要有其本人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2.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
3.经投资者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
4.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方(投资者)签字、盖章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的简历(原件);
5.各方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足以支付首期出资,原件);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环保信息表;
10.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1.涉及行业许可的其它材料;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凭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复印件);
14.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
15.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1.变更申请所需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变更事项的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和原公司合同、章程;
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5.属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涉及零售开设店铺的,提供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6.涉及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涉及地址变更的,须提供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和审计报告;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