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第二款: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第二款及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事项权限下放文件规定,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核由县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办理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财政登记
1.设立批准证书(中文)原件或复印件;
2.营业执照(中文)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复印件);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二)变更工商登记企业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合作者、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或迁移、转产、增减资本、转让资本等,应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1.企业补充企业合同(协议)副本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工商局新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在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前,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各一份: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证明;
3.清算结束报告及会计档案的处理意见;
4.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